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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新发展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聂鑫

  在法律文化领域,不少人认为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在思想和实践上存在很大差异,因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事实上,历史是无法割断的,特别是文化,往往会积淀在民族心理习惯和社会风气中。现代法律思想和制度虽有鲜明时代特征,但也深受历史影响。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法律生长的重要滋养,是把握法律思想发展与法律制度演变不可忽视的文化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是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考察法律思想、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变迁,需要弄清楚传统与现代之间有哪些共性和差异。法律本身是十分庞杂的范畴,既包含抽象原则,也包含具体规则。在具体规则层面,不同时代千差万别,在抽象原则方面则有不少相通之处。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历久弥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就汲取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如专门引入了“优良家风”等表述。这就启示我们,在研究传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时,需要置身当时的历史语境来把握其思想逻辑和价值追求,避免简单用现代观念来评判古代法治发展状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强调道德功能,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我国传统社会长期以儒家道德准则为指引,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儒家经典可以被用作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汉代以后的各个朝代,不论是制定刑律还是进行法律解释,大多以儒家思想为指导。

  以汉代的春秋决狱为例。汉代依据《春秋》经义与先例中提倡的精神和原则来辅助、补充汉律,处理疑难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有时比较抽象,不可能穷尽现实中各种具体情况。传统社会中没有现代法律适用理论,就用儒家道德来柔化刚性法律规定。比如,老父被人殴打,儿子前去保护,却在防卫中误伤父亲,依律殴父当严处,但其动机符合儒家“孝”的伦理,主观上是为了救父,就可以减免刑事处罚。这样判罚,避免机械适用刑律,符合儒家道德。后代科举制度中也大量采用儒家经典为考核内容。由儒生入仕的官员在听讼断狱中,经常不拘泥于制定法,而是兼顾礼法,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还要考查乡野之俗、地方习惯与宗法族规,从而形成生动丰富的法治实践。

  中华文明一脉相承,从未中断。畅游历史长河,研究几千年来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灿烂的制度文明成果与治理智慧俯首可拾。对于传统法律史研究者而言,应进一步提炼和概括这些思想财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一步丰富我国法学研究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近代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受西方法学影响较大。必须指出的是,“言必称希腊”的研究态度并不可取,会造成研究成果与社会现实脱节,对推动法治实践没有益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外文化沟通交流中,我们要保持对自身文化的自信、耐力、定力。”这就要求我们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有机结合,在中外法治文明互鉴、法治文化交流中深化研究。特别是从我国现实法治问题出发,借鉴现代法学理论,整理和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让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有生命力的要素在中国大地上继续繁荣,不断丰富中华法律文化。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