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讲团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全国公益宣讲团 管理暂行规定暨宣讲师(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的相关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发展,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的积极作用,增强全国各族人民自愿学习优秀传统和文化自信,凝聚和打造国民之强大精神的正能量,为中华民族复兴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根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华夏传统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华夏中心)《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全国公益宣讲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全国公益宣讲活动工作的持续开展,结合实际,特设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全国公益宣讲团,推进传统文化学习传承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了规范宣讲人员的管理,加强宣讲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宣讲人宣讲质量,促进宣讲人规范、有序开展宣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宣讲团的组织形式
第一条 为了有组织、有纪律开展宣讲活动,特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全国公益宣讲团(简称:宣讲团),宣讲团实行团长负责制,设立团长、执行团长、常务副团长、副团长等岗位。 第二条 宣讲团成员从社会各界热爱、学习、传承、发展、践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的人士中选拔产生。
第三章: 宣讲团聘任资格及选拔流程
第三条 宣讲团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崇高的道德理想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习近平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相关重要论述精神思想,指导实践。 (二)有突出的模范带头作用。传统文化知识渊博,能学以致用,律己慎行,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广大群众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综合的人文素养和技能。传统文化素养水平较高,能够较清晰地认识和把握优秀传统文化宣教工作的时代需求和国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需要;能够掌握一定的演讲技巧,具备较好的表达能力;能通过优秀传统文化的宣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学习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践行优秀传统文化精神。 (四)遵纪守法、求真务实、乐于担当的良好工作作风。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乐于进取,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事业,力争成为社会主义新时代楷模,为人民服务、为民族复兴贡献一份力量。 (五)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爱心和奉献精神,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利用业余时间,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宣讲。 (六)思想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七)学历不限,身心健康,具有从事传统文化公益宣讲的技能技术要求。 (八)仪表得体庄重,有较好的表达能力,举止自然大方有亲和力。 (九)愿意接受秘书处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宣讲团成员招募办法及申报遴选流程。 (一)报名申请登记 秘书处全年接受社会各界报名,视情况统一安排考核录用时间。访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华夏传统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官网(zghuaxia.org.cn/html/gywm/tzgg/831.html),在线填写“宣讲团宣讲师申请登记表”,提交成功后,秘书处3个工作日内与报名者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 (二)考核选拔 考核选拔、公示。考核选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对宣讲团候选人进行考核选拔,根据考核情况及综合条件,选出宣讲团成员;第二步从宣讲团成员中再经过线上考评,明确宣讲团成员的宣讲师或宣讲员资格,80分以上(含)至85分者为宣讲员,85分以上(含)者为宣讲师,80分以下者,须再次参加线上考评。
⑴ 考核时间:2022年4月13日开始,一般选择晚间或周六日时间; 根据专家对候选人的综合评定考核得分情况,对候选人严格筛选、评估,产生拟入选宣讲师(员)名单,经华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 (四)培训上岗 对于通过选拔明确宣讲师和宣讲员资格的宣讲团成员,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满后,无有违规等不良社会影响者,统一颁发聘用文书,宣讲团成员在秘书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秘书处《宣讲团管理办法》开展宣讲工作。
第四章 宣讲团成员的义务
第五条 宣讲团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华夏传统文化发展研究中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全国公益宣讲活动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领导下,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宣讲工作。 (二)围绕“传统文化政策解读、经典文化、英雄文化、爱国主义、家国情怀、传统美德、尚武精神、健康农牧、传统美食、优秀中华传统文明文化艺术素养等项目、为师之道、国学教育(青少儿、家庭、企业、社会)、中医健康、学术研究阐发、传承保护、创新发展、交流互鉴、人与自然和谐之道等积极内容”范围,选择适合宣讲项目内容,进入社区、养老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地方开展各类公益性宣讲活动。 (三)开展宣讲时仪表整洁,言辞文明,佩戴标识,自觉维护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华夏传统文化发展研究中心的形象。 (四)将优秀传统文化内化于心,外现于行,严于律己切实落实在行动中。 (五)独立完成宣讲内容的课件、讲稿制作,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教学用具。 (六)向秘书处提交报备完整的课件和宣讲文稿,接受秘书处专家组审核。 (七)宣讲人员所宣讲内容的音像权属归华夏中心,本人如有需要可提出申请。 (八)秘书处组织的全国公益宣讲活动均为无偿行为,宣讲团成员在进行公益宣讲活动时,应禀承无私奉献的精神,任何宣讲团成员不得向当事组织(人)收取任何财物,不得借机推销产品或进行有偿服务(包括后续收费、代替宣传等变相有偿行为)。如果发现立即停止其宣讲活动,并撤销其宣讲团成员(宣讲师或宣讲员)资格。 (九)全年宣讲时间累计不低于 24 小时。已发布的对外宣讲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至少提前一天说明;无故不参加宣讲活动的,累计每年超过三次的应视为自动退出宣讲团(宣讲师或宣讲员)。 (十)按时参加秘书处组织的各项线上(下)文化培训并积极落实。 (十一)团结友爱,积极协助支持其他宣讲师(员)共同成长。 (十二)经批准后,开展社会调研工作。到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调查社会各界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的需求、了解各行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需求动态,并按要求向秘书处及时反馈。 (十三)推荐其他传统文化学者参加宣讲团成员遴选。 (十四)组织发动社会民众参加线上(下)的宣讲活动。 (十五)与时俱进研究开发新宣讲内容课程,推广新宣讲项目。 (十六)协助秘书处建立并培养宣讲师资队伍,承担训练一线宣讲师的任务。 (十七)协助秘书处联络公益宣讲基地(推广服务中心)的落地合作。 (十八)不以宣讲团成员身份从事与宣讲无关的活动。 (十九)宣讲活动结束后,有义务按秘书处要求,提供本次宣讲活动的活动简讯。
(二十)由宣讲师(员)自主发起组织的线下宣讲活动,应按照当地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超过一定人数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备。 (二十一)宣讲师(员)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寄回我中心所颁证书,换取新的证书。 (二十二)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宣讲团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宣讲团成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参加秘书处组织的各项线上(下)文化培训学习班。接受与宣讲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自我成长培训; (二)不定期就近参加秘书处组织的国学教育机构学习观摩,参加机构交流、巡回宣讲培训等活动。 (三)有就宣讲工作对秘书处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秘书处组织的知名专家的专场讲座会。 (五)可根据需要开具宣讲工作证明材料,以作为对个人表现的认可。 (六)根据需要向有关机构开具介绍信,落实推进宣讲工作。 (七)秘书处每年将酌情向宣讲团成员优先提供相关的各种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信息。 (八)参与宣讲团构建规划的设计与制度的制定。 (九)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开办地方道德讲堂的权益。 (十)秘书处为宣讲团成员在华夏中心官网开设宣讲师(员)论坛园地,刊登宣讲团成员的宣讲活动报道和有关学术文章。 (十一)秘书处年终酌情考评讲师团成员的工作时间与服务质量。考评合格者,予以继续录用;考评不合格者,不再录用。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予以表彰。 (十二)年末宣讲时间累计达到 50 小时以上的优秀宣讲团成员,可被授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荣誉宣讲师”称号,颁发相关荣誉证书。荣誉宣讲师的宣讲团成员资格,在不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前提下长期有效。 (十三)在征得宣讲团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在媒体上积极宣传其先进事迹。 (十四)宣讲员身份满一年期限后,可申请考核晋级为宣讲师的权益。
第六章 宣讲团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宣讲团宣讲管理办法。 (一)在秘书处的统筹安排下,常态化组织开展公益宣讲活动,广泛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传承的普及推广和传播工作。 (二)宣讲前准备。自拟宣讲主题,向秘书处提交报备完整的课件和宣讲文案,经秘书处专家组审定通过后,在秘书处的组织下开展线上试讲,直至试讲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开开办宣讲活动。 (三)宣讲前的沟通。原则上宣讲团成员一切对外的宣讲活动,均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宣讲团成员开始宣讲前,宣讲人应主动与秘书处取得联系,按程序填报宣讲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开展宣讲活动。 (四)以宣讲团成员身份对外开展的宣讲活动,宣讲主题和宣讲内容不得更改,必须是专家组审定过的,且经试讲通过后的内容。 (五)通常情况,宣讲团成员实施的线上宣讲活动均由秘书处统一开设课堂,发布会议链接。 (六)如宣讲人以宣讲团成员自主开设线上课堂,必须经秘书处授权同意,应向秘书处按有关流程进行报备,否则秘书处不予承认,并与警告,连续两次不报备者,自动解除宣讲团成员(宣讲师或宣讲员)资格,并在官网公告。 (七)上课的要求。 1、宣讲人在上课中应遵守教学规范,按预定的时间上下课,不准迟到或提早下课,着装端庄大方,言辞文明,佩戴标识。 2、宣讲团成员在线宣讲时,宣讲环境的背景,必须统一用秘书处提供的背景图片。 3、线上出镜时,要注意调整上半身出现在屏幕中的比例,神态自然,仪容庄重。熟练操作演示课件。 4、线下宣讲课堂,必须在现场打开腾讯会议软件(或类似软件),进行现场录制,同时分享会议网址给秘书处监督,满足社会群众线上参加学习。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宣讲团成员的报名申请和遴选工作,补充优秀新成员,淘汰不合格或违纪人员。 (二)秘书处负责建立宣讲团成员管理档案,其中包括讲师实践经验、受训状况、擅长宣讲课程、开发的课程、宣讲记录、性格特征与爱好以及宣讲师动态等。 (三)定期开展宣讲团成员遴选和落选人复试工作,同时进行宣讲团成员提升训练需求摸底,填写需求调查表,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课程并安排培训。 (四)建立宣讲师授课效果评估回馈制度,制订考核评定调查表。 (五)负责给宣讲团成员颁发聘用文书。 (六)宣讲团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秘书处有权解聘,并收回聘用文书: 1、不能与党、国家政策方向高度保持一致、产生负面效应的。 2、宣讲团所有成员,在宣讲活动及其他社会公开活动中,表现出反对、不尊重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言行的,应当视为其人自动脱离本宣讲活动。其相关活动因与宣讲团宗旨背离,概不负责。宣讲团自知道其背离言行时刻起,秘书处即时解聘并开除之。 3、宣讲内容中涉及到宗教、玄幻、神秘或反动使人误会的内容,产生负面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宣讲活动。 4、没有经过秘书处审批(报备)擅自以宣讲师(员)身份在外进行宣讲的。 5、宣讲内容超越了审定报备范畴和试讲内容,且形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全年宣讲时间累计低于 24 小时的。 7、利用宣讲擅自索取报酬(好处)或推销产品的。 8、无故不参加秘书处指定培训的。 9、年度综合考评不能达标的。 10、不服从调动管理的。 11、不能履行宣讲岗位职责。 12、损坏华夏中心或本宣讲活动声誉。 1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秘书处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4、其他不良行为。 15、如宣讲团成员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秘书处经审议通过后,终止其宣讲团成员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华夏传统文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修订、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正式实行。
|